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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版后的新報關單為何要增加貿易國別(地區)指標?
- 發布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6/8/2 9:27:18
自從多家報關企業平臺爆出海關總署將于近期對原來的報關單進行重大改版的消息,朋友圈快要被刷屏了啊,火得不要不要的。
其實 ,進出口報關單早就應該改革,舊版報關單不知道用了多少年了!
經濟社會的發展日新月異,形勢天天在變,報關單更要用于創新、與時俱進啊。
其中,比較重大和引人注目的改革就是新增的申報內容。比如涉及海關審價的“特殊關系確認”和“價格影響確認”指標,涉及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指標等。
但是我覺得新增“貿易國別(地區)”申報必填項也值得關注
“貿易國別(地區)”指標是指與國內企業(即賣方Seller)簽訂貿易合同(Sales Contract/PO)的外方客戶(即買方Buyer)所屬國別(地區),未發生(實質性)商業性交易的指擁有貨物所有權的外方所屬國別(地區)。
具體含義有二:
第一,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就填貿易合同上的買方Buyer所屬國別(地區);
第二,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沒有貿易合同),比如樣品、贈送貨物,則填寫擁有貨物所有權的外方所屬國別(地區)。
新版報關單新增的“貿易國別(地區)”指標與原報關單“貿易國別(起/運抵地)”指標含義不同,原“貿易國別(即啟運地/運抵地)”實際為“啟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指標。
啟運國(地區)不一定等于貿易合同上賣方所屬國別(地區);
運抵國(地區)不一定等于貿易合同上買方的所屬國別(地區)。
因為在實際中,貿易合同上的Buyer所屬“國別(地區)”與貨物的“運抵國(地區)”經常會不一致。
比如大陸賣家和香港的貿易商簽了貿易合同,但是香港的貿易商要求把貨物發到阿聯酋,此時“貿易國別(地區)”就是香港,而“運抵國(地區)”則是阿聯酋。
新版報關單之所以增加這個必填項
第一,為了順應貿易國(地區)經常與實際運抵國(地區)不一致這個商業實踐發展的需要;
第二,為了如實體現國外買方(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與中國境內開展貿易的具體國別(地區)。
第三,新增的“貿易國別(地區)”指標填報比較簡單,只需要根據貿易合同判斷即可,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則填報擁有貨物所有權的外方即可,擺脫了物流環節的影響。